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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(2023-2025)》
强制再生比例:要求石化、化工、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使用的活性炭,再生比例不得低于40%(2024年执行),2025年提升至60%。
更换周期监控:配套“活性炭使用智能监管平台”,企业需在线填报吸附剂种类、装载量、更换频率等数据,未达标企业(如更换周期超过400小时)最高面临20万元罚款(案例:2023年合肥某汽车喷涂厂因超期使用被罚12万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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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安徽省危险废物监管与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》
明确废活性炭(HW49类)必须交由省内持证再生企业处理,跨省转移需审批。2024年新增安庆、芜湖两处省级活性炭再生中心,年处理能力分别达5万吨和3万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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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排放标准加严:
2024年7月实施《安徽省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,要求使用再生炭的企业尾气非甲烷总烃浓度≤50mg/m³(原国标为120mg/m³),倒逼企业选择高品质再生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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